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99606982838403369@qq.com
首页 > 观点 > 正文

从二楼往下扔建筑垃圾砸伤路人

2025-07-05 11:38:50      

 本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黄菊兰 黄洋)高空抛物,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近年来,新闻报道中高空抛物行为屡见不鲜,从生活垃圾到家具,抛掷物种类五花八门,行为人或出于疏忽或出于泄愤。然而,“一抛一落”可能导致“锒铛入狱”。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与常见的高空抛物案损伤财物、威胁人身安全不同,该案被告人从二楼扔下抛掷物造成路人受伤,被告人被判高空抛物罪。

2023年,王某在某房屋内进行装修作业时,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从二楼往楼下扔出时砸伤路人张某。案发后,经他人报警,王某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次日,经鉴定,事故致张某头部外伤、胸部外伤、多根肋骨骨折。张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从建筑物二楼抛掷物品是否属于在“高空”抛物?被告人抛掷物品的位置虽位于小区二楼,楼层较低,与社会公众所一般认知的高空并不完全一致,但同样造成物品由上向下落的轨迹;被告人抛掷物品时所处位置较地面虽不高,但其所抛掷的物品为建筑垃圾,即使在平地向他人投掷亦容易造成人员损伤,建筑垃圾被抛掷后所产生的冲击力较之于一般生活物品更具危险性,更加容易造成人员、财产损害,且最终造成了一人轻微伤。因此,被告人王某在二楼抛掷建筑垃圾的行为属于高空抛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主观恶性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监督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2021年,高空抛物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高空抛物罪的刑事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致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之所以动用刑事手段处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高空抛物行为,一方面在于高空抛掷物有极大的冲击力,极易给下方人员或者财产造成危险,另一方面在于高空抛物难以被下方人群发现和避免,且极容易直接打击人体头部等重要部位。判断是否属于“高空”时应当重点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进行审查,从形式上看,抛掷物是呈自上而下的轨迹运动,而非通过没有落差的水平抛掷、投射等原因造成危险;从实质上看,抛掷的物品因其抛掷高度及本身重量产生冲击力较大,进而足以威胁人员或财物安全。

来源:人民法院报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 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