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上午,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市内一家民营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未依法对一名离岗和一名新上岗的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法开出了该委自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 “第一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新法给予该民营医院警告、罚款两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今年7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比旧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新法简易程序处罚金额大幅提高,一是与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利于节约执法成本,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及时、有效,三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不意味着当场收缴罚款,而只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而已,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