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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党委(党组)纪委“两个责任”的相互关系

2020-04-25 18:22:26   市场报资讯周刊   点击

党委(党组)、纪委“两个责任“,即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审时度势,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中存在的责任虚置、边界不清、失责难究以及由此导致的责任落实流于形式等问题,明确提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两个责任”也是党章赋予党委(党组)和纪委的法定职责。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各级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的反腐倡廉政治责任进行了系统性设计和规定。顺利承接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使党中央管党治党系统制度性安排落到实处,关键是各级党组织要种好习近平总书记再三强调的领导干部自己的“责任田”,即担当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是全党的政治责任。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管党治党责任的两个重要方面。主体责任强调党委(党组)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执行者、推动者,党委(党组)必须大责上肩、责无旁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是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义重大。监督责任强调纪委是党章和党内法规的维护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者、协调者、推进者,必须聚焦主业、突出主责、执纪监督,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党的队伍纯洁提供保障。下面,笔者就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相互关系谈几点肤浅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两个责任”内涵的思考和理解
      “两个责任“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内容的完整体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相互削弱,必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一)把握“两个责任”内涵
       一是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根本前提和基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而纪委监督责任具有辅助性和保障性。如果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责任体系健全,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局面,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就有了更好的条件和坚实的基础。反之,如果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就孤掌难鸣、独木难支。二是强化纪委监督责任目的是促进和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按照党章规定,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对各级党委(党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督促和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有利于促进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强调纪委的监督责任,决不是让纪委“隔岸观火光吆喝,卷起袖子不干活”,而是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为党委(党组)担责分忧、助力鼓劲,促进和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需要同级党委(党组)和政府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创造条件。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无论是监督执纪、组织协调、查办案件还是自身建设,都离不开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党委(党组)、政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坚强后盾,如果离开了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纪委的工作将会一事无成。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只有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才能保证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
      (二)厘清“两个责任”关系
       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在主体责任当中,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分清职责,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不能用党委(党组)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的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在监督责任方面,要协助党委(党组)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不能越俎代庖,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党组)的领导地位,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所以说,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中,“两个责任”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同根同源、相互依存,彼此衔接、相辅相成,务必相互支持、相得益彰。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要在思想认识上做到“同心”、在工作目标上做到“同向”、在组织推动上做到“同力”,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两个责任”存在的虚化和空转
       在日常工作中,党委(党组)和纪委对责任主体认识不清。一是“党委挂帅、纪委出征”。只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研究部署由纪委来提、贯彻落实由纪委去办、教育管理由纪委去抓、检查考核由纪委去做、出了问题由纪委去管,甚至向上级报告主体责任情况都由纪委“打包”,层层批转成了主要工作方式,隐形之中责任主体由“党委”转化为“纪委”,而纪委成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压缩饼。二是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党组)和纪委的事,与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无关。很多政府部门领导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事不关已,该抓的不抓、该管的不管,主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教育管理、纪律作风建设等工作总是往纪委身上推,时不时还拿纪委做“挡箭牌”,“一岗双责”落不到实处。三是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上级党委(党组)的事。部分基层党总支、支部负责人对什么是主体责任说不清、道不明,对责任内容基本不了解,更不知道如何抓。
      (一)队伍管理不严不实
       在队伍管理方面,一些领导干部怕影响工作不想管。针对现行干部队伍中,干部年轻化占绝大多数。很多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不好管,这些年轻领导干部怕他们惹事影响工作,宁愿让他们不干事整天游手好闲,管理上总是松一寸、放三分。再是怕影响选票不愿管。现在有一些领导干部普遍认同一个道理,那就是严管会得罪人、会丢选票,所以很多领导干部从内心深处就不愿多说、多管,高压之下不得不说、不得不管时,也只是在会上喊喊叫叫,没有针对性,根本不触及问题。其中自身不正不敢管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高压反腐、纠风的大环境下,现在依然有少数领导干部心理盘算的还是自己手中的那点权力、那点利益,做事隐隐藏藏,做人虚虚假假,管理队伍的正气不足、威信不在,既不敢管、也管不好。
      (二)检查考核流于形式
       在检查考核领导班子过程中,趋于考核评价机制“老化”。多年来,尽管不断创新和完善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但应付考核的“招数”也在翻新,用材料反映工作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考核得分不能真实准确的反应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再是检查考核方式单一。近年来,各地在检查考核中坚持党委(党组)成员亲自带队、亲自动员,调门虽高,但深入到实地细项检查的却很少,走访座谈听取意见也不多。加之,检查考核多以听汇报、看材料为准,检查中很难了解到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党组)重中之重的工作,考核结果应当与领导干部的奖惩、任用、责任追究紧密挂钩起来,实际上往往脱钩,与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考核奖励相比,责任制考核的权重得不到体现,致使很多领导干部抓责任制的积极性不高,应付考核的思想严重。
     (三)责任追究松软乏力
       对考核不合格者不愿追究。有的单位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盖子”;有的单位“一把手”故意为下属开脱;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理尽量从轻,追责尽量从宽;有的“好人主义”盛行,放弃党性原则,不愿得罪人,对违规违纪者一味同情和宽容。再是不敢追究。有的工作分工不细致,责任分解不明确,到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的责任;有的“一把手”本身有问题,担心被追究者在追究之后捅起漏子;有的担心被追究者“后台”硬,招惹麻烦。很多基层组织把责任追究等同于对当事人的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愿多管多问,处理了当事人就算了事,能不查就不查,尽量缩小追究范围。

        三、“两个责任”的落实与应对措施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层层传导压力,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完善制度、强化考核、责任追究等一系列举措。突出机制创新、强化明责追责,明晰“两个责任”内容,认真贯彻落实“两个责任”,推动责任上肩、任务落地。
      (一)深入开展教育学习
       大力开展反腐败形势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对反腐败斗争严峻复杂形势认识“不清醒”的问题。当前,一部分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坚定性认识不清醒,对全面从严治党机关权力要害部门监督认识不清。集中开展反腐败形势专题教育,要把领导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正确轨道上来,深刻认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紧迫性,牢固树立反腐必胜的信念。只有这样,落实“两个责任”才有思想基础、才有动力源泉。一是开展“两个责任”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履行“两个责任“不积极”的问题。当前一部分领导干部对“两个责任“的认识还存在一些不良倾向,究其原因,除了思想信念不坚定之外,对”两个责任“的主体、监督责任内容、责任范围不了解,不知如何履责的领导干部大有人在,要解决这些问题,十分有必要集中一定时期开展”两个责任“的专题教育,通过集中学习讨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分期办班轮训、主题实践等方式,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两个责任“的意识,自觉担当起管党治党这个首要责任。二是开展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大讨论活动,着力解决好领导干部“不适应”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如来一次大“释放”,集中一小段时间开展“如何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大讨论活动,在谈认识、谈想法中“释放”自己,在交流体会、交流经验中获得认知,通过大讨论活动,让那些“不习惯”和“不适应”的领导干部走出思想“禁锢”,认识新常态、习惯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在新常态下体现新作为。
      (二)切实用好“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根据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不断深化形成的重要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党内监督的具体抓手。当前,一些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班子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履职觉悟不高,尽责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虚化空转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势必影响到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在监督责任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即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一是健全完善“四种形态”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与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相适应,与实践“四种形态”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工作措施,将“四种形态”要求贯穿到干部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切实解决难以操作的问题。积极探索研究制定谈话函询监督核实机制,加强对问题线索情况说明的核实,对反映情况不实,避重就轻的严肃处理,经核实该立案的转立案审查。探索建立第一种形态后续监管配套制度,加强对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二是制定实践“四种形态”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各级党组织落实“四种形态”和“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细化目标内容和工作措施,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考核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轻微问题线索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把开展谈话函询、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倒逼纪检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监督常态化、长效化。四是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情形、方式,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实践“四种形态”不力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问责倒逼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确保“两个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必须要有一些切实可行保障措施。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要实行“签字背书”,每年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反腐倡廉任务层层分解,确保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开展报告述廉,领导干部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党组织定期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实行廉政约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抓住重要节点、关键环节和敏感时期,由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及时约谈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重点人员,抓早抓小,防止发生廉政问题。加强巡察监督,组织开展廉政巡察,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提醒、诫勉、惩处等方式,及时纠正处理。强化责任考核,制定修改“两个责任”考核办法,细化实化考核指标,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注重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的纪律规矩、违反国家法律的,一律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在落实监督责任方面,要明确职责定位,坚决落实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监察机关五项职责。聚焦中心任务,严格落实“三转”要求,纪委书记不参与党委(党组)其他业务工作分工,把不该管的工作坚决交还主责部门,防止“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注重监督方式,纪委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参加、列席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并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纪委书记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党员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机构处置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切实转变作风,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作为监督者,要求别人做到的,纪检干部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纪检干部坚决不能做。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作者:钟牌行,1965年2月生,男,湖南省益阳市人,大专文化,1982年10月入伍,现任公安部十四局派驻纪检干部。


审核主任:金英勤 刘炳栋 陈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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