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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2020-09-09 16:46:14      点击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0年第5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药监局决定自2020年9月10日起委托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相关受委托单位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14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附件1),委托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附件2),委托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部分国家级开发区实施(附件3),委托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和烟台片区实施,委托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附件4)。

二、根据工作需要,我局从公告之日起启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审批备案专用章”15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执法专用章”5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审批备案专用章”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执法专用章”,在各受委托单位委托事权范围内使用时,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接收上述地区委托实施事项的业务申请,已受理的事项将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 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pdf
附件2 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pdf
附件3 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pdf
附件4 调整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pdf
附件5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专用章编号表.pdf
附件6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专用章印模样式.pdf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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