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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灯下黑” 要做好“六件事”

2020-09-07 12:27:51   资讯周刊   

“灯下黑”的本义是指用灯光照明时,由于被灯具自身遮挡,在灯下产生了阴暗区域。这个词被引入党内政治生活领域,是指作为党内监督核心主体的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有人认为,监督权力集中在纪检监察部门,其内部势必出现监督缺失,易形成“灯下黑”。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明确负责监督执纪的“自己人”也在监督范围之内。
理清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党委(支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任责任,纪律委员在党委(支部)的领导下,履行监督责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纪律委员或党员代表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支部)履行各项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功能。只有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到位,才能有效保障监督责任落实。只有充分发挥监督责任,才能最终保证主体责任有效履行。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具体监督工作中,要有灵活的工作方式方法,从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两个方面下功夫,既从是否做到了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发展各项工作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又要检查年初的责任分工,年中的工作过程落实和年终的综合考核评定,对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使责任落地生根。

  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在发挥监督职能过程中,纪检干部或党员代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担当,始终保持疾恶如仇的凛然正气,始终顶住权力的重压,顶住金钱的诱惑,顶住利益的引诱,顶住“关系网”、“人情网”的困扰,始终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纪,绝不姑息纵容。

  不忘初心,敢于担当。古人有云“望镜自惭”,纪检干部要经常用“手电筒”来照照自己。要以《党章》《准则》《条例》为“仪容镜”、“放大镜”,在修身、用权、律己、齐家等方面看是否廉洁。在“六项纪律”方面看是否守住底线。纪检干部要自警自励,严守政治纪律,杜绝泄露工作秘密、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等,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纪检干部要独善其身,不存非分之想、不贪不义之财、不去是非之地。

  科学评估廉政风险,有效履行监督。一个单位的廉政风险点有很多,采用自己找、互相查、群众提、领导点、组织审等方法进行,只有单位能预测到,查找出来,逐级分解职责,将权力运行公开化。重点查找行政、管理、执纪、等重要环节,排查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坚决杜绝人情风作怪。重点查找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及监督权、审批权使用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各类重要岗位人员要查找在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制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内部管理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

  强化纠偏,让“灯下黑”不再“黑”。围绕中心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指导基层抓好落实。及时查找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把风险降至最低。每月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及早发现不良倾向和苗头,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做好查漏补缺。量化考核标准,层层抓落实,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对行动迟缓、效率低下、落实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

  解决“灯下黑”的问题,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环节,在工作实践过程中,要不断发现新情况,要在学习中不断总结和提高。要转变作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信任不代替监督,纪检干部没有天生的免疫力,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做到自戴紧箍,自加压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力量,合力消除“灯下黑”盲区。(王广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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