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如此干燥防火安全不容忽视!但仍有个别群众无视禁火令铤而走险近日雨湖公安依法查处3名违反“禁火令”人员
10月3日20时许,吴某在明知雨湖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森林防火禁火令》以及家庭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的情况下,仍抱侥幸心理焚烧秸秆。经测量,吴某野外焚烧面积约670平方米,给相距被焚烧农田仅20余米的山林造成严重的火灾隐患。
因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鹤岭派出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决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月16日12时许,鹤岭派出所驻村辅警李鸣雷巡查时,发现一处田间有浓烟和火光,李鸣雷立即赶往查看,现场一老农正在焚烧秸秆且火势较大,李鸣雷迅速组织村干部,及时将火扑灭。随后,派出所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李某至公安机关。
在事实面前,李某承认了自己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并对自己行为深感后悔。派出所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月16日早上,赵某在姜畲镇太交村附近林地祭祀先人时燃烧纸钱,导致周边山林起火,过火面积约270平方米。在姜畲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山火扑灭。后经查证,赵某在镇政府多次宣传《雨湖区森林防火禁火令》严禁野外用火的情况下,仍执意违规野外用火,造成极坏影响。
目前,赵某因违反《禁火令》,违规野外用火,姜畲派出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决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当前,天干物燥,防火形势严峻,请广大村(居)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对违规野外用火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