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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一男子因非法电鱼获刑受罚

2021-11-29 19:22:31   人民日报市场报   点击

11月25日上午,茶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洣水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案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受罚,茶陵县人民法院院长易祖斌担任该案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4日晚21时许,江苏连云港灌云县一男子赵某手持电鱼工具,来到茶陵县下东街道小车村洣水大桥下洣江河里实施电捕鱼,上岸后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缴获渔获共计2.67千克(其中泥鳅0.34千克,黄颡鱼0.33千克,鲫鱼0.29千克,鲮鱼1.71千克),经价格认定,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为45元,同时,查获用于电捕鱼的设备一套。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同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购买801元的鱼苗(草鱼、鳙鱼,规格5-10cm)在洣水茶陵段水域投放。

庭审现场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即使有些能侥幸逃脱,其性腺发育也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都是损人不利己,请广大市民坚决予以杜绝。(通讯员 易宇 刘张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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