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江所依法查处一桩未实施明码标价对外从事药品销售行为案。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江所执法人员在“春雷行动2021”100日价格执法行动中,发现位于平昌县小桥街社区西段86号的“巴中市XX药业连锁有限公司XX分店”销售的“头孢克肟颗粒”、“乙酰螺旋霉素片”、“头孢拉定胶囊”三种药品在货架显著位置未明码标注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销售价格,也未张贴价签。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处罚款3500元。
执法人员温馨提示:从事销售药品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将药品的销售真实的价格标注在其商品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和知晓商品的真实来源、产地、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以及更好地根据《价格法》规定,履行明码标注商品信息和价格的义务。(彭庄)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江所执法人员在“春雷行动2021”100日价格执法行动中,发现位于平昌县小桥街社区西段86号的“巴中市XX药业连锁有限公司XX分店”销售的“头孢克肟颗粒”、“乙酰螺旋霉素片”、“头孢拉定胶囊”三种药品在货架显著位置未明码标注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销售价格,也未张贴价签。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处罚款3500元。
执法人员温馨提示:从事销售药品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将药品的销售真实的价格标注在其商品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和知晓商品的真实来源、产地、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以及更好地根据《价格法》规定,履行明码标注商品信息和价格的义务。(彭庄)